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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哪些 税业务去地税办理

来源:湖州日报 2016-04-26 11:51:00

今年5月1日我市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那么哪些 税业务该去地税办理,办理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昨天记者围绕广大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关心的一些事项,采访了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

问: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征范围?

答:(一) 企业、 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税。(二)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应缴的 税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问:怎么解释“取得的不动产”?

答:所谓“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 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地税机关代征的不动产,基本就是已经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或已计入单位的固定资产,再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商品房)不在此列。

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享受 税优惠?

答: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原营业税相关减免优惠延续,纳税人应按原规定提交办理减 备案所需资料。同时新增“个体工商户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税”的规定,其办理免征 税事项所需提交资料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税”相同。

问:地税机关在代征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的 税时,如何计算代征的 税税款?

答:区分以下情形计算代征的 税税款:(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 ×5%(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1+5%) ×5%(三)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预缴的税款;其他个人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问:代征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的税款如何计算?

答:其他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问:代征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款如何计算?

答:其他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上述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的,由国税机关负责 税的税收征管)

问:地税机关为哪些纳税人开具 税 ?

答:受托代征的地税机关或 部门等其他受托代征单位依据申请,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代为开具 税 。其中,地税机关可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代) 税专用 和 税普通 ; 部门等其他受托代征单位暂仅(代) 税普通 。

问: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 税 有什么规定?

答: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 税 的;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 税 。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 税专用 。

问: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 税 应提交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申请(代) 税 的,除原需提交的资料外,纳税人需填写《(代) 税专用 (普通 )缴纳税款申报单》。

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一)《(代) 税专用 (普通 )缴纳税款申报单》。(二)个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 簿、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不动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问:市本级代征税款和(代) 税 的范围?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将按照管辖范围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 税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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